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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首起污染大氣環境者被判刑

原標題:四川首起 污染大氣環境者被判刑

昨日,四川省高院召開2017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發佈會。據介紹,去年四川全省法院收結案件雙雙突破100萬件,在全國法院名列前茅,案例資源豐富,在全國具有較強代表性。從2014年起,四川省高院每年開展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評選活動,先後發佈瞭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註和積極評價,有力引導瞭社會公眾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履行法定義務,規范瞭相關領域、行業的活動。

四川省高院介紹,2017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評選活動,緊密圍繞服務保障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防范化解重大風險、精準脫貧、污染防治三大攻堅戰等重點工作、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展開,以產權保護、環境資源保護、職務犯罪、互聯網經濟、非法集資、民間借貸、社會公序良俗、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毒品犯罪、網絡犯罪、企業兼並重組、信用懲戒等類型案例為重點,於去年9月面向全省法院啟動瞭案例征集等工作,要求各中院及省高院各業務部門擇優推薦出裁判結果公正、人民群眾關註度高、社會影響重大,對公正、誠信具有重要引領作用的典型案例。截至去年11月底,省高院共征集各類典型案例260件。經由省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四川大學、西南財經大學的法學專傢,省律協委派的3位專業委員會主任和省法院資深法官共同評審,最終評選出2017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包括刑事案例5件、民商事案例4件、執行案例1件。

據悉,這次十大典型案例中的“鄧文某等非法加工處置煤焦油污染大氣案”是我省第一起成功審結的污染大氣環境案件,對於響應中央號召,深入貫徹綠色發展理念具有積極意義;“薑某操縱期貨市場牟利案”是全國法院判決的首起操縱商品期貨市場案,對於促進期貨市場平穩有序發展,維護國傢資本市場的安全、穩定與繁榮具有積極意義;“彭某利用職權侵吞國傢專項扶貧資金案”顯示瞭法院依法打擊扶貧攻堅領域違法犯罪,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保駕護航的決心;“‘一號專車’平臺所派專車造成他人受傷被判共同賠償案”既體現瞭法院從法律層面保障網約車行業的有序發展,又體現瞭對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全方位保障。

省高院表示,希望通過發佈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有效傳遞司法正能量,更好地規范、指導、引領社會價值,進一步增強全民法治意識,規范相關領域、行業的活動,引導社會公眾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使遵法守法成為社會各界的共同追求和自覺行動,共同推進法治四川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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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文某等非法加工處置煤焦油污染大氣案

鄧文某等4人無資質非法加工生產煤焦油並銷售獲利,產生的有毒有害氣體未經處理,直接排入大氣,嚴重污染環境。眉山中院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鄧文某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對鄧衛某等3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至八個月不等的緩刑,並處二萬元至八千元不等的罰金,並依法禁止三被告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煤焦油加工銷售的相關活動。本案作為我省第一起成功審結的污染大氣環境案件,對於我省積極響應中央號召,深入貫徹綠色發展理念、推進大氣污染防治行動和打贏藍天保衛戰具有積極意義。

案例2

薑某操縱期貨市場牟利案

薑某控制、借用42個期貨賬戶,累計動用資金4.1億餘元,集中資金、持倉優勢,連續交易甲醇1501合約,操縱期貨交易價格,後因資金鏈斷裂被強行平倉,造成市場連續跌停,其虧損達7945萬餘元,並導致86個客戶穿倉,穿倉金額高達1.77億元,涉及13傢期貨公司。省高院維持瞭成都中院以操縱期貨市場罪判處被告人薑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的刑事判決。本案作為全國法院判決的首起操縱商品期貨市場案,對於促進期貨市場平穩有序發展,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維護國傢資本市場的安全、穩定與繁榮具有積極意義。

案例3

劉某借公益之名利用直播平臺詐騙案

該案去年曾在網上引起強烈關註。劉某到涼山佈拖縣以給予村民少量款物為誘餌,取得貧困群眾的配合,虛構發放款物的事實,並進行錄像、拍照,上傳大量所謂的開展公益慈善活動的視頻、照片至網絡直播平臺,向不明真相的網民進行虛假宣傳,騙取信任,並將廣大愛心網民獻愛心、刷禮物換取的現金據為己有。佈拖縣法院以詐騙罪依法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對劉某違法所得194506.34元予以追繳。本案的及時審理和公正判決顯示瞭人民法院貫徹落實黨中央精準扶貧決策部署,打擊各類網絡犯罪的決心,踐行瞭“司法要為互聯網公益保駕護航”的時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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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號專車”平臺所派專車造成他人受傷被判共同賠償案

劉某、陳某系夫妻,陳某為她名下的私傢車向平安財保天府支公司投保瞭交強險、商業三者險限額5萬元及不計免賠率,投保次日,又與笨拉拉公司簽訂瞭車輛掛靠合同,將私傢車掛靠在與“一號專車”網絡平臺運營者大黃蜂公司存在合作關系的笨拉拉公司,從事“一號專車”客運業務,由劉某作為司機負責提供運輸服務。劉某接受瞭乘客張某通過 “一號專車”網絡平臺發佈的叫車訂單,在到達目的地時未緊靠道路右側停車。乘客張某下車時未盡註意義務,恰與騎乘電動自行車經過車輛右後門的鈕某發生碰剮,導致鈕某摔倒受傷。經鑒定,鈕某屬一級傷殘,護理依賴程度為完全護理依賴,已花去各項費用共計110萬餘元。事故發生後,大黃蜂公司已向鈕某墊付費用45萬餘元,劉某已向鈕某墊付費用4.5萬元,平安財保天府支公司已向鈕某墊付費用1萬元。成都市武侯區法院一審判令劉某、陳某、張某連帶賠償鈕某55萬餘元,笨拉拉公司、大黃蜂公司對劉某、陳某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平安財保天府支公司賠償11萬元。由於大黃蜂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成都中院,經成都中院調解,各方達成調解協議:大黃蜂公司向鈕某支付賠償款50萬元;乘客張某向鈕某支付賠償款3萬元;平安財保天府支公司向鈕某支付賠償款11萬元。

本案是共享經濟領域出現的新類型案件,法院對網約車的法律責任如何界定,將對網約車行業乃至共享經濟的創新發展前景和各方利益能否均衡保護產生重要影響。通過本案確立的兩條裁判規則不僅強化瞭平臺公司的自律監管責任,同時有助於增強消費者對共享經濟的信任並促進共享經濟發展。

[責任編輯:王宏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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